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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3-06-06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部门:石家庄文联     点击次数:3337次


(2013年5月31日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全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企业(行业)文联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和帮助。

第二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文学艺术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幸福石家庄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同各地文联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各民族文艺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交往,扩大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结、带领全市文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全市发展大局,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推动全市文艺事业健康发展和文化强市建设。

第七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倡导会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大胆创新,深入生活,面向人民,努力创作具有时代精神和艺术魅力的精品力作。

第八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发现和培养文艺新秀,特别要重视在群众业余文艺活动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对文艺创作及优秀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全面加强文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倡导争做德艺双馨文艺家。

第十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文艺发展规律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反映全市文艺界的动态和状况;积极反映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引导、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市属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企业(行业)文联为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驻石家庄市部队中的文艺家,集体参加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视同为团体会员。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所属协会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对县(市)、区文联和企业(行业)文联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完成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分配的工作任务,按时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举办的活动,对石家庄市文学艺术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简称文代会)和由它产生的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文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三)选举和产生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召集。每次大会出席人数占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石家庄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增补或调整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议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全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按指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团体会员中团体负责人所任委员为岗位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其委员身份自行消失,由该团体会员接任负责人替补,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主席团工作。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一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对全委会和主席团的工作起参谋、咨询作用。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文艺家协会自觉接受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协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期间,主席团可根据班子成员的工作实绩、年龄、身体状况等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职务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先予任免或调整,再按其所在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对不称职的委员或领导成员,可以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予以罢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适当增补。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由下一次全委会确认。

各协会章程规定及做出的决议不得与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或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社会资助;

(三)会员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石家庄市文联。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的英文全称是“SHIJIAZHUA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JZFLAC”。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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