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石家庄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全市性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市企业(行业)文联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和帮助。
第二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略,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团结和带领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自觉承担培根铸魂,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推动石家庄市文艺繁荣发展,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听党话,跟党走,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五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同各地文联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各民族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交往,积极开展广泛的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文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权益保护和文艺志愿服务等工作,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七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结、带领全市文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全市发展大局,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雄安新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布置的任务。
第八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石家庄市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石家庄市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培养高水平创作人才,推介德艺双馨名家大师,努力建设一支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德艺双馨文艺队伍。
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第十二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向市委反映石家庄市文艺界的动态和状况,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文艺发展规律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关注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发展,推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联络服务机制。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吸收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成为会员,并在深入生活、教育培训、展演展示、评比奖励、宣传推介等方面为其搭建平台。
第十六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加强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及队伍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文艺志愿服务,引导文艺工作者参与社会实践、服务人民群众。
第十七条 加强基层文联建设,推动在条件成熟的高校、大型企业行业(特别是文化企业)、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建立文联组织。
第十八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市企业(行业)文联为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本会对所属全市性文艺家协会、市企业(行业)文联负有组织领导责任。
全市性的产(行)业联合会和全市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全市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 三)增补或调整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议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召集。每次大会出席人数应占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团体会员中团体负责人所任委员为岗位委员,在该委员离职后,可依程序更换人选,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四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五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任。
第二十六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各协会章程规定及做出的决议不得与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或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企事业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石家庄市文联。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槐北路156号。
石家庄市文联的英文全称是“SHIJIAZHUA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JZFLAC”。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